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1813号
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9元,减半收取4314.5元,由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