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9元,减半收取4314.5元,由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续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