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631号
原告:***,山西省平陆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庆,男,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夏县居民。
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南关村顺城庄17组58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国,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春元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6元,减半收取计4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学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