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伟,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南关村顺城庄17组58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平陆县春元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平陆曹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给付原告工程款1825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9元,减半收取计109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