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阳高县金恒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阳高县联益公司、曹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21执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阳高县金恒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高县大西街桥南巷口东二层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高县城新建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173934416X9。
法定代表人项敬喜,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高县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高县城北门外张同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大白登镇大白登村5队巷18号,身份证号码:142121196709081010。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高县龙泉镇新建路53号,身份证号码:14212119690101102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8)晋022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县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400162680805001006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295元(标的款582570元、案件受理费7902元、执行费83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