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7民初283号
原告:任全军,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被告:天镇县海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天镇县玉泉镇东大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县城新建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项敬喜,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阳高县。
被告:白向国,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任全军与天镇县海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向国、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全军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全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全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