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大正农牧伟业买借款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执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尚先临,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日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定县张庄镇南阳胜村。

法定代表人:龚俊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正执行证字第571号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1、应偿还代偿数额;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用、因执行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定县张庄镇南阳胜村、夏庄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人暂不同意接收以上标的物。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过程无到位金额。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晋03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朝晖

审判员  李 彦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