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执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日潭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伟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定县***南阳胜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定县***南阳胜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伟业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中,要求第三人***号食品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山***伟业农牧有限公司租金。第三人未经本院允许,擅自支付租金给被执行人,又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追回租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执行员 李日月
执行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