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晋0321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2015)晋平证经字第246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70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07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晋0321执恢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