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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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1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名扬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名扬电子有限公司、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6012602.61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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