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执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魏加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日潭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定县张庄镇南阳胜村。
法定代表人:龚俊强,公司经理。
第三人:阳泉壹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定县张庄镇南阳胜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中,要求第三人阳泉壹号食品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租金。第三人未经本院允许,擅自支付租金给被执行人,又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追回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阳泉壹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高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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