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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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11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名扬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筱炜,男,汉族,1991年5月16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名扬电子有限公司、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筱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9)晋031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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