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民初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建红,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魏加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南阳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日潭小区(永利商行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婧,阳泉市城区下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大正伟业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泉市大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1元,减半收取84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