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1544号
原告:解愁乡方山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
负责人:张存明,该小组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琳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富裕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滨江房地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683809529H。
法定代表人:郭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
被告:付全生,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
原告解愁乡方山村***村民小组与被告阳泉市富裕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付全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调解未果,按原告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解愁乡方山村***村民小组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志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慧敏
书 记 员 苏姣凤
(校对人:苏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