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中岩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市中岩建筑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民初1165号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现住**市开发区。
被告:**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中岩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清,职务:总经理。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市中岩建筑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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