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3民初2204号 原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6740579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 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广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89NB118。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法务。 原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