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3民初56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竹园小区3栋二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勇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