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23民初2065号******
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70785473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12258519、420381198001255830。******
原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冻结45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武当大道1号b2b3栋128号房屋[建筑面积29.31平方米,房屋编号13565100281117]、位于丹江口市.77平方米,房屋编号:fh200606160000000078]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12号1栋2-11-2号房屋[建筑面积80.6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312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4号1栋2单元101号房屋(建筑面积125.85平方米,房产证号城关字×××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冻结45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武当大道1号b2b3栋128号房屋[建筑面积29.31平方米,房屋编号13565100281117]、位于丹江口市.77平方米,房屋编号:fh200606160000000078]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12号1幢2-11-2号房屋[建筑面积80.6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3127号]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4号1栋2单元101号房屋(建筑面积125.85平方米,房产证号城关字×××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