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3民初58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竹园小区3栋二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