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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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952953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20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4211.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调查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截至2023年3月3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0执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