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城关镇纺织西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17242。
法定代表人:孔斌。
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13414。
法定代表人:严聪莲。
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以50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起,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执行费8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8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零元,银行存款余额为零,暂不宜冻结。
2、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8年8月17日传唤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6、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8年1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3529.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伯莱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05执15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人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