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财保248号
申请人:宁海县双木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上洋西山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纺织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海县双木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海县双木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宁海县双木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