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财保2号
申请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万明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锦绣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王思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万元,并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全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