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1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万明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龙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743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许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