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建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万明洋,湖北地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闽建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叶浩燕,襄阳闽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MERGEFIELD"总裁定金额"3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韩 路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