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1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万明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龙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8日以(2018)鄂0606民初62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贷款项下保证金620万元。我院于2019年5月5日从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扣划了1887439.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襄阳龙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20万贷款项下保证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琳
执行员 杨大波
执行员 祝景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