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地建公司)与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襄阳闽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91民初3428号
原告: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地建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襄阳闽建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地建公司诉被告襄阳闽建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地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波、刘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襄阳闽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地建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2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2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了施工量等内容。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后,双方于2017年5月15日对工程进行了决算,确定工程款为2328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为保障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襄阳闽建公司未到庭答辩,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原告湖北地建公司(乙方)与被告襄阳闽建公司(甲方)签订《上院47-52#高切坡加固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内容:锚索施工;二、合同工程暂定于2017年4月6日开工,总日历天数暂定30天;三、合同单价:1.锚索施工,单价200元,暂定数量770,合计154000元、2.桩上引孔,单价400元,暂定数量22,合计8800元、3.脚手架30000元、4.排污费20000元、5.设计费20000元;四、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后付至所完成工程总价的60%,剩余40%工程款待锚索施工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五、甲方指定谭晓军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具体事宜,乙方指派工地代表刘华山,负责合同履行”。工程竣工后,原、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在《建筑工程预(结)算表》中确认工程款总计232800元,并由原告工程处副经理万明超和被告代表谭晓军在下方签字确认。2017年6月1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232800元增值税发票。此后,被告并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陈述合同第五条书写有误,应为“锚索施工后付工程总价的60%,剩余40%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付清”,锚索施工在全部工程范围之内。工程竣工后,未出具书面的竣工报告,故以结算表中2017年5月15日双方确认的时间为竣工时间。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地建公司与被告襄阳闽建公司签订的《上院47-52#高切坡加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施工义务后,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被告未在该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本案《上院47-52#高切坡加固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2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地建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被告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瑶
书记员蒋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