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912号之一
申请人: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江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66766602XH。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丹江口市紫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卧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662271280K。
法定代表人:杨世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箭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丹江口市紫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锋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宇箭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紫锋实业公司开发的位于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卧龙大道的习家店镇综合农贸大市场一期1#楼的部分房屋。申请人宇箭工程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AWUH00NZ0119Q000037G,保险金额为6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箭工程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紫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卧龙大道的习家店镇综合农贸大市场一期1#楼第一层(设计建筑面积1713.09平方米)、第二层(设计建筑面积1572.645平方米)、第三层(设计建筑面积1662.925平方米)的全部房屋及第四层中紧邻习家店镇方山路的八间(含内走廊、楼梯)独立封闭房屋(设计建筑面积350.585平方米)、第五层中紧邻习家店镇方山路的八间(含内走廊、楼梯)独立封闭房屋(设计建筑面积350.8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行为在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 判 长 杨华伟
审 判 员 徐建林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瑞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