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监6号
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赵维友,经理。
原审被告:苏泽兵,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甘远中,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泽兵、甘远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渝01**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毕耀才
审判员 兰洪学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琪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