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远中骆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赵维友,经理。
原审被告:苏泽兵,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甘远中,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泽兵、甘远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渝0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毕耀才
审判员  兰洪学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琪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