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1498号
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73036055,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22132139R,住址:重庆市铜深区水口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欧杰。
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萍
书记员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