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2975号

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22132139R。

法定代表人:欧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柱,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永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任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