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2975号
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22132139R。
法定代表人:欧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柱,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永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任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