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38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雄县。
被执行人王中能,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雄县府后街。
法定代表人:张宝元。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中能、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638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88575元,缴纳执行费16285.7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向雄县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三、2018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向雄县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148万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雄县住建局将959865元汇入我院账户,并对未汇入金额作出余额不足的说明。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支取920926元,余款38939元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四、2018年7月3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到财产;
五、2018年8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8年11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18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中能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在82100元范围内的连带还款责任,故未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8民初125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卫华
审判员 刘宝永
审判员 郭中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