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38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雄县。
被执行人: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雄县府后街。
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8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7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在收取的管理费82100元范围内向其他案件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故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应再重复承担此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执817号一案对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永辉
人民陪审员 及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