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终3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生,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原审被告: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雄县府后街。
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1单元1114号。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董事长。
原审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雄县世纪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云超,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11日自
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129元,减半收取2956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男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