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8民初85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省孝感市孝**区杨店镇新春村**号。身份证号:4222011976********。
委托代理人:赵静,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董事长。
地址:雄县府后街。
被告:王中能,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现住江苏省盱眙县鲍集镇谢庄村嘴**组**号号。
原告***与被告王中能、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23393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天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能承建雄县温泉应用示范园工程,二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给二被告供给模板木方,原告依约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7月4日分两次给二被告供货,货款总计243936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货款,均未果。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393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费缴纳:开户行为中行西城支行,户名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011********。并将上诉费缴纳回单寄回一审法院承办法庭)。
审判员 李铁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