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6民初6984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茂,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叶茂、***、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三被告因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分三次向被告出借25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到期日。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叶茂提供石碾盘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用于证明其于2014年4月20日入住石碾盘。被告***、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证明是不真实的,并向法院举示一份2014年7月20日被告叶茂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年底被告叶茂、***住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的房屋,因此被告叶茂并没有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被告叶茂、***及重庆市云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永川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