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武有与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6954号
原告:严武有,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议,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0528595E),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太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魏新桐,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930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建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用兵,总经理。
原告严武有诉被告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武有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武有以双方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武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7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武有负担。
审判员**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