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948号
原告: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8305844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9309。
法定代表人:*用兵,经理。
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1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攀
书记员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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