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1民初4386号
原告:重庆鸿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99283939H。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6-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9309。
法定代表人:*用兵,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鸿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鸿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鸿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计3387.5元,由原告重庆鸿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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