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分公司石马预制构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0111初字788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马预制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2530000478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太平村三社。
负责人:喻义碧,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马预制构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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