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56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莉,广安市广安区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兰州泽林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兰州泽林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计2409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