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泽林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兰州泽林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56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莉,广安市广安区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兰州泽林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兰州泽林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计2409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