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方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笔录
时间:2009年4月9日
地点:本院民二庭
审判人员:毛建军
书记员:丁成明(代)
案号:(2009)甬海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宁波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有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海燕,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你来我院何事?
原:原告宁波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望准许。提交撤诉申请。
审:经审核,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宁波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原告听清否?
原:听清,没有异议。
审:请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