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执复15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西藏林芝富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朗县新区福州路2号巴桑卓玛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郭健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剑。
被执行人:张斌,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复议申请人西藏林芝富利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异9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复议审查期间,西藏林芝富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西藏林芝富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林芝富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磊
审判员 徐飞
审判员 陈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