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56649G。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5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070元。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45646元(案款45070元,执行费576元)已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鄂民申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5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该案款暂时不能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5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