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84执1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克辉
审判员  蒋敦华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