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联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异6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北联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栋27层4室。
法定代表人:谭咏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剑。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联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异议人湖北联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联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联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吴 利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小铭
书记员李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