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4334号
原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马祖路15号第一栋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88012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5664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贻诚兴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大街3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T4NB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大街3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UAF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市贻诚兴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5元,减半收取金额2,422.50元,由原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