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商破字第1-6号
申请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包章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宣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讨论了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61382987.56元,其中劳动工资债权4311365.84元,税收债权510875.18元,其他债权355396783.98元(其中有优先权的债权为25416000元)。破产费用总计为1420193.82元,其中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为742571.6元、管理人报酬677622.22元。确定由优先权的债权负担1135302.94元,其他债权负担284890.88元。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1、抵押房产拍卖收入20154600元,减去应负的破产费用1135302.94元,剩余19019297.1元,分配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尚有优先债权6396702.9元未能得到受偿,按普通债权转入下一次分配。2、其他到位财产共计5058682.79元,扣除应负的破产费用284890.88元,剩余4773791.91元,优先分配给劳动工资债权(总计为4311365.84元),剩余462426.07元分配给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吴宁分局以缴纳税款,尚欠税款48449.11元转入下一次分配。经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因大多数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在本次分配中受偿,持反对意见,虽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2017年8月18日,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次表决未能通过为由,申请本院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的各项债权真实、准确,确定的破产费用合理、合法,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的第一次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青海
审 判 员 陆丽敏
审 判 员 楼敏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