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1199号
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东阳市广福路总部中心C座西19楼。
责任人:包章生。
委托代理人:陈丹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大武口区裕民西街**号。
责任人:何晓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潇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朱雅俊